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上缴比例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002482170/2009-02005 - 主题分类:
经济管理综合类 -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 - 公开日期:
2009-07-27 - 文号:
浙财预字〔2009〕2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上缴比例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上缴比例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财预字〔2009〕28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上缴比例统一调整为当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以外缴费部分的2%。现将有关预算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下增设“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收入”(科目编码102010110)、“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入”(科目编码102010111)。“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收入”反映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入社会统筹的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收入”反映城镇个体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费收入”(科目编码102010101)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收入”(科目编码102010102)科目名称不变,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费收入”科目反映的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收入”科目反映的内容调整为用人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三、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科目编码102010103)原由国库根据当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费收入”(科目编码102010101)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缴费收入”(科目编码102010102)两个科目收入总额的1%划入,现调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费收入”(科目编码102010101)、“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科目编码102010106)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收入”(科目编码102010110)三个科目当日收入总额的2%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全省所有统筹地区均应按规定缴纳省级调剂金。
四、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人力社保厅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主题词:调整 养老保险 通知